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本辖区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入医师的必备条件;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可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根据培训基地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
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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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结果评定与使用规定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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