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教育 网
3.移送管辖。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正在阅读:
2017年司法卷三《商法》章节知识考点:破产案件的管辖01-17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冲刺必读:法的时间效力01-06
福建厦门2019年3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10-15
除夕夜吃年夜饭的作文300字09-27
2019年4月浙江金华自考报考须知公布09-12
宝宝睡前故事大全1-3岁【精选5篇】04-30
公司员工工作失职检讨书范文202109-13
天空下的飞翔作文12-18